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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执1497号之三

关于尹小伟申请执行侯中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小伟;侯中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4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尹小伟,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侯中祥,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关于尹小伟与侯中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侯中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7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中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振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