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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3118号之二

邢纪峰、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邢纪峰;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3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邢纪峰,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0334N。法定代表人徐江,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开劳仲裁字〔2018〕第32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十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三元七角四分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