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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02民初1401号

原告胡强与被告饶福康、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强;饶福康;张雪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1401号

原告:胡强,男,1971年2月9日出生,苗族。

被告:饶福康,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雪莲,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苗族。 原告胡强与被告饶福康、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胡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强负担。

审 判 员  粟多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

书记员  黄 莉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