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81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周华轩,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何荣庆,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邓州市庆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荣庆,任经理。
被执行人:索金焕,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18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费丽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5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周华轩申请执行何荣庆等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网银无余额、无购买证券;车管部门无车辆;经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邓州市庆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有位于邓州市工业大道南侧三贤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已被我院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费丽芳有位于邓州市穰城路中段东侧的房产两处,已被我院查封,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约谈后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何 平
审判员 潘清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易蒙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