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模圣被执行人杨卫林被执行人胡辉申请执行人李模圣与被执行人杨卫林、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湘018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卫林、胡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卫林、胡辉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卫林、胡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杨卫林、胡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汤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