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06执2253号

王克军与郑家红、蒋彩娥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克军;郑家红;蒋彩娥;陈才水;吕金伟;吕春妹;吕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河滩村韦庄。申请执行人郑家红,女1974年1月4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河滩村韦庄。被执行人蒋彩娥,女1932年2月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五峰村(34)蒋家村。被执行人陈才水,男1940年10月2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五峰村。被执行人吕金伟,男1959年6月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彩香泾村(10)钟江上。被执行人吕春妹,女1964年3月1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石码头新村。被执行人吕瑞峰,男1967年1月1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彩香泾村(10)钟江上。申请执行人王**军、郑家红与被执行人蒋彩娥、陈才水、吕金伟、吕春妹、吕瑞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特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彩娥、陈才水、吕金伟、吕春妹、吕瑞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彩娥、陈才水、吕金伟、吕春妹、吕瑞峰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