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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2269号

卢萍与周勤萍、张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萍;周勤萍;张方;黄会英;张曌康;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卢萍,男1965年2月28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一村。申请执行人周勤萍,女1968年7月31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一村。被执行人张方,男1977年3月24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越溪文溪路999号。被执行人黄会英,女1978年10月15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越溪文溪路999号6幢。被执行人张曌康,男2000年9月19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越溪文溪路999号。被执行人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

法定代表人:江福根,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务。申请执行人卢萍、周勤萍与被执行人张方、黄会英、张曌康、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109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方、黄会英、张曌康、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方、黄会英、张曌康、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