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卢萍,男1965年2月28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一村。申请执行人周勤萍,女1968年7月31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一村。被执行人张方,男1977年3月24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越溪文溪路999号。被执行人黄会英,女1978年10月15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越溪文溪路999号6幢。被执行人张曌康,男2000年9月19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越溪文溪路999号。被执行人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
法定代表人:江福根,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务。申请执行人卢萍、周勤萍与被执行人张方、黄会英、张曌康、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109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方、黄会英、张曌康、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方、黄会英、张曌康、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