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22民初995号
原告:刘小伟,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荣立彬,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田亚平,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刘小伟与被告荣立彬、田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荣立彬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刘小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跃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