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03民初1101号
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传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辉,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一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孙学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主要
负责人:钱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姚海林,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主要
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辉、定远县一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一海汽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天安保险公司)、姚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任忠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被告姚海林、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学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辉、定远县一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要求诸被告赔偿其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合计17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5日19时26分许,许辉驾驶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皖M×××××重型普通半挂车号沿常合高速下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31KM+500M附近,先追尾撞到同向严武斌驾驶的(载刘山虎、秦羚、戴雯婷、张涛)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与同向前方由陈磊驾驶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相碰,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同向前方由被告姚海林驾驶先前发生事故后停放在此的皖E×××××号小型越野客车相碰,皖E×××××号小型越野客车又与张明亮驾驶沿常合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此的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豫P×××××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左侧相碰,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马公交认字34059292017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辉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姚海林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皖M×××××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主系被告一海汽运公司,该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皖E×××××号小型越野客车车主系被告姚海林,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被告许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我庭递交证据。 被告一海汽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我庭递交证据。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我庭递交证据。 被告姚海林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我在人保公司购买了相应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划分不持异议。2、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3、针对原告的诉请,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提供现场的损失照片以供我司定损,我司承担次要的赔付责任。 经过上述庭审活动,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5日19时26分许,许辉驾驶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皖M×××××重型普通半挂车号沿常合高速下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31KM+500M附近,先追尾撞到同向严武斌驾驶的(载刘山虎、秦羚、戴雯婷、张涛)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与同向前方由陈磊驾驶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相碰,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同向前方由被告姚海林驾驶先前发生事故后停放在此的皖E×××××号小型越野客车相碰,皖E×××××号小型越野客车又与张明亮驾驶沿常合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此的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豫P×××××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左侧相碰,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马公交认字34059292017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辉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姚海林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皖M×××××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主系被告一海汽运公司,该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皖E×××××号小型越野客车车主系被告姚海林,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另查明,根据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清单和路产损毁价值计算表可以确定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为17400元。 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事故认定书、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清单、路产损毁价值计算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刑初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许辉和姚海林驾车不慎酿成交通事故并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造成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产生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许辉和姚海林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基于许辉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主挂两车相加),姚海林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两家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分别承担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天安保险公司承担12180元(17400元*70%)、人保公司承担5220元(17400元*3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2180元。请将此款汇至我院,并汇款后及时将注明案号的汇款凭证提交至我院。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经济损失5220元。请将此款汇至我院,并汇款后及时将注明案号的汇款凭证提交至我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元(此款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许辉和被告定远县一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3元,被告姚海林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忠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