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黑0822民督58号
申请人:桦南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御景豪庭**楼****。
法定代表人:刘显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大伟,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段国锋,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申请人桦南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桦南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系桦南县御景豪庭x号楼x单元xxx室业主,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用。申请人在收取物业费前以及期间通过张贴告知书方式数次告知,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拖,搪塞等方式至今没有给付,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给申请人的物业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申请人只能通过借款,维持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物业费人民币577元,并承担申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国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物业费人民币577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段国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丽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卢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