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26民初1619号
原告:王某1,住静宁县。
被告:王某2,住静宁县。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 判 员 马彦勋 二Ο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翠芳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