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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6民初1619号

王某1与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26民初1619号

原告:王某1,住静宁县。

被告:王某2,住静宁县。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 判 员 马彦勋 二Ο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翠芳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