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868号
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小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孝军,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樊文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