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1民初1361号
原告:江勇,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7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杨天飞,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江勇诉被告杨天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江勇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江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江勇负担。
审判员 舒孝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卢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