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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1民初1361号

江勇与杨天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江勇;杨天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1民初1361号

原告:江勇,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7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杨天飞,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江勇诉被告杨天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江勇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江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江勇负担。

审判员  舒孝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卢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