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财保4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韩娟,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付寨乡陶庄村韩庄**。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铭栋,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
申请人: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1853246W。
法定代表人:陈铭栋,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驻马店市铨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3195522R。
法定代表人:马新建,公司经理。申请人韩娟诉被申请人陈铭栋、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铨家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17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铭栋、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铨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查封担保人刘广辉名下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车辆型号:SGM7163MTA车辆识别号:LSGJS62U78S034930车牌号:豫Q×××**)。后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9)豫1702民初3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理完毕,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娟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广辉提供担保的别克牌轿车一辆(车辆型号:SGM7163MTA车辆识别号:LSGJS62U78S034930车牌号:豫Q×××**)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绍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