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7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夏胜春,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黄金莲,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邱祖勇,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许芳健,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夏胜春与被执行人许芳健、黄金莲、邱祖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556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金莲、邱祖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493465.42元予申请执行人夏胜春,被执行人许芳健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12110元予申请执行人夏胜春,三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856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夏胜春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许芳健名下登记有粤Y×××××号牌及粤Y×××××号牌汽车,其余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7日轮候查封了前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对于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均因余额极少未予扣划。经调查,三被执行人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将许芳健、黄金莲、邱祖勇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夏胜春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定其三日内向本院举证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举证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无法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何笑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