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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431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淑娟;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李淑娟家纺店;马兰芳;李淑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431号 申请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淑娟、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李淑娟家纺店、马兰芳、李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24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60,917.3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9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9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2月19日委托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9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9年5月6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淑芳财付通存款5,374.9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淑芳建设银行存款8,660.0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淑芳中国银行存款113,41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2019年5月16日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127,448.98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敏

书记员陈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