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民初169号
原告:范永兵,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刘秀丽,女,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胡斌,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严晗,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范永兵、刘秀丽与被告胡斌、严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永兵、刘秀丽以正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兵、刘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兵、刘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91800元,减半收取计195900元,由原告范永兵、刘秀丽负担。
审判长 周治国
审判员 王宏瑞
审判员 罗锦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谢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