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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169号

范永兵、刘秀丽等与胡斌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范永兵;刘秀丽;胡斌;严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民初169号

原告:范永兵,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刘秀丽,女,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胡斌,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严晗,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范永兵、刘秀丽与被告胡斌、严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永兵、刘秀丽以正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兵、刘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兵、刘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91800元,减半收取计195900元,由原告范永兵、刘秀丽负担。

审判长  周治国

审判员  王宏瑞

审判员  罗锦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谢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