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2177号
原告:钱顺新,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吴志平,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钱顺新与被告吴志平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钱顺新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顺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顺新承担。
审判员 章永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卅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