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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2177号

钱顺新与吴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顺新;吴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2177号

原告:钱顺新,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吴志平,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钱顺新与被告吴志平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钱顺新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顺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顺新承担。

审判员  章永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卅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