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7550号之一
申请人:袁小娜,女,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工贸开发区,
申请人:晁涛,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工贸开发区,二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薛理想,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轩娜,女,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张永久,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袁小娜、晁涛与被申请人薛理想、轩娜、张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小娜、晁涛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理想、轩娜、张永久的银行存款113833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薛理想、轩娜、张永久的银行存款1138330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小娜、晁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耿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