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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7550号之一

袁小娜、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小娜;晁涛;薛理想;轩娜;张永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7550号之一

申请人:袁小娜,女,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工贸开发区,

申请人:晁涛,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工贸开发区,二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薛理想,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轩娜,女,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张永久,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袁小娜、晁涛与被申请人薛理想、轩娜、张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小娜、晁涛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理想、轩娜、张永久的银行存款113833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薛理想、轩娜、张永久的银行存款1138330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小娜、晁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耿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