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候庆丰,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雷光锋,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李建海,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候庆相与被执行人雷光锋、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雷光锋、李建海偿还申请执行人候庆丰借款本金39980元,并支付2017年5月14日至2018年11月22日利息16088元,以后利息按处利率24%标准利随本清。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候庆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7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56068元及利息,诉讼费600元,合计56668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李建海于2019年6月份开始,每月履行2000元(第月工资扣划2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按原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候庆丰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4执59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兴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