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9民终2613号

李翠莹、杜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翠莹;杜娟;黄梓仲;陈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民终261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翠莹,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润章,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娟,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柳四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国明,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梓仲,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欧敬章,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婉宜,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炜,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李翠莹因与被上诉人杜鹃、黄梓仲、陈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7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杜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黄梓仲立即向杜鹃返还本金21657美元、利息5514美元,合计27171美元,折合人民币175432元;2.黄梓仲赔偿杜鹃为维护自身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损失律师费25000元;3.黄梓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李翠莹对上述诉讼请求与黄梓仲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李翠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杜鹃支付款项46697.13元。

二、驳回杜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7110.89元、保全费2456.96元,合计9567.85元(杜鹃已预交),由杜鹃负担8414.52元,李翠莹负担1153.33元。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796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翠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粤1971民初27968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一项判决,或改判为李翠莹无需向杜鹃支付款项46697.13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杜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能理清李翠莹与杜鹃在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基础事实。李翠莹与杜鹃同为网上购买外汇理财产品的投资人,相关款项往来均为投资网站上的相互款项往来,故在投资网站上的风险及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并向相关网站经营者主张损失。2.李翠莹已向一审法院提供美元的来源是由陈炜支付的,并向一审法院追加陈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未予以审查、认定。3.案涉微信上的承诺,并非一审认定的意思,其真实意思是指外汇公司同意退款的情形下李翠莹的承诺,李翠莹与杜鹃无任何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杜鹃不停骚扰及陈炜代表的外汇公司承诺退回杜鹃款项而做出。杜鹃答辩称:李翠莹游说其可代为办理理财产品并可以保本,杜鹃对该承诺将投资款通过黄梓仲或者自行支付给李翠莹,李翠莹将上述投资款扣除佣金后为其全权代理。在投资失败后,李翠莹在2016年1月5日承诺退回包含杜鹃、江顺投资款52780美元,李翠莹承诺保本且在投资失败后退回给杜鹃的投资款是其本人自愿承担的行为,故李翠莹应承担相应的投资款返还责任。微信记录中是李翠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投资网和相关责任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由李翠莹承担投资本金的返还责任。黄梓仲辨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驳回李翠莹的上诉请求。陈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李翠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李翠莹在二审中的上诉意见和答辩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翠莹是否需对杜鹃的投资款项承担返还本金的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从案涉当事人提供的资金走向及聊天记录来看,杜鹃主张李翠莹介绍其在网上进行理财产品投资并承诺保本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其次,从杜鹃的投资款项回收情况来看,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案涉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杜鹃收回了32722.79美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李翠莹上诉主张杜鹃未收回的本金7277.21美元,应由杜鹃自行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对此,

本院认为,因杜鹃与李翠莹在投资前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均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现李翠莹主张投资风险由杜鹃自行承担与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李翠莹上诉无需承担返本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李翠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33元,由李翠莹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海亮

审判员  黎淑娴

审判员  李瑞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春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