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11民初5753号
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4984603N,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汇新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丹、王小溪,均系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律,女,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李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袁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