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刑更25号罪犯龙志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志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0日、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两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龙志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5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被评为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8年12月累计9个表扬余25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龙志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志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志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龙利平
审 判 员 向才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