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880号
原告:高配松,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王梅,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高配松诉被告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高配松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配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兴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武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