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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9282号

陈西峰、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西峰;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9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西峰,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

法定代表人:张福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陈西峰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西峰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西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涛

审判员王燕燕

审判员谢宏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