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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执375号

(2019)湘0381执375号申请人罗盛放与被执行人王桂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盛放;王桂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罗盛放,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

被执行人:王桂湘,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罗盛放与被执行人王桂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湘038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盛放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桂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执行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以及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5月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桂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7日,本案应执行的本金6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辉南

审判员  易洪斌

审判员  沈振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肖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