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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22民初2796号

唐七林与马金鹏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七林;马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2222民初2796号 原告唐七林,男,1973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人,无职业。 被告马金鹏,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人,无职业。 原告唐七林与被告马金鹏饲养动物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七林、被告马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七林诉称,2018年6月13日11时20分许,原告在巴镇农行西侧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沿马路骑行时,马路道北的一名男子(不知道叫马金鹏),喊原告“你嘚瑟啥呢?你站下”,原告停下后,这时被告领着两条狗走过来用脚踢原告自行车前轮一脚,还对原告说,“你嘚瑟啥呢?”,原告问被告你养狗啦,是什么狗?被告对原告说“你信不信我一推你这狗就咬你”原告说:“别的了哥,这大狗咬人咬坏了啊,原告这时真的喊了一声“上”,这时这两条狗把原告围住,原告劝被告说:“别再推我了,狗真咬我啊”,被告真的推了原告前胸一下对着狗喊一句“上”,这时被告的一条狗要了原告左腿一口,于是原告就报警,霍林郭勒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时让原告到医院治疗,并把被告带走,原告到旗人民医院处置伤口,并在社区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并让自家狗咬伤原告左腿的行为,被科右中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被狗咬伤后给其心里造成相当大的恐慌,因被狗咬伤后虽然注射了狂犬疫苗但也不能保证不出现狂犬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476.43元。

二、被告应给付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

三、被告还应承担本案各项费用。 被告马金鹏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为我已经被拘留了,也罚款500元,我和原告闹着玩,我确实踢了原告的自行车,原告生气了,但是我没让狗咬原告,我指使让狗出去,我家狗确实咬原告了,咬完之后我们家狗出去了,我不让原告报警,原告非要报警,就把我拘留了,也罚款了。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3日11时20分许,原告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大农行西侧被被告家狗咬伤,受伤后到科右中旗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付门诊费53.43元,后到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卫生防疫服务中心注射狂犬疫苗,支付门诊费42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诊断书、门诊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作为狗实际管理人,对原告唐七林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原告唐七林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被告作为狗的实际管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被咬当天的门诊费及注射狂犬疫苗产生的费用共计473.43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递交的一枚2018年6月19日金额为3元的门诊费,没有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20000元,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金鹏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唐七林合理损失473.43元。 二、驳回原告唐七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金鹏负担50.00元,由原告唐七林负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米法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