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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02执恢246号

王俊与吕武宁,刘玉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俊;吕武宁;刘玉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吕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王某与某某吕买卖合同、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吕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借款式民币6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05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刘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150元,由吕某某、刘某某共同承担。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共计108817.1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08817.1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养荣

审 判 员 郭云鹏

审 判 员 范 尧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海军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