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吕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王某与某某吕买卖合同、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吕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借款式民币6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05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刘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150元,由吕某某、刘某某共同承担。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共计108817.1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08817.1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养荣
审 判 员 郭云鹏
审 判 员 范 尧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海军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