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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6187号

王忠友与王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忠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6187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渠县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峰。申请执行人王忠友与被执行人王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忠友施工费93000元。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王峰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忠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9512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8年11月20日及2019年3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开设多个银行账户,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5月7日,经本院通过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4、2019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峰的住所地张家港市××里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了解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但其也表示不清楚被执行人的情况。5、2019年5月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512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