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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执478号之一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永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永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32执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龙根,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永军,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徐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永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同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兴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