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32执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龙根,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永军,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徐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永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同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兴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