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8执380号之三

李正左、谢英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正左;谢英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380号之三

申请人:李正左,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谢英山,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武城县。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谢英山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405010001010363757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因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英山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405010001010363757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亓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