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91财保173号

临沂邦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单夫刚追偿权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临沂邦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单夫刚;王海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财保173号 申请人临沂邦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龙潭路与罗三路交汇处6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单夫刚,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申请人王海雪,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申请人临沂邦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单夫刚、王海雪发生追偿权纠纷,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4529.37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邦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单夫刚、王海雪的银行存款84529.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