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3352号
原告:黄明磊,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吴振优,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黄明磊与被告吴振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明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明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黄明磊负担。
审判员 夏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苏小洋
书记员盛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