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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3352号

黄明磊与吴振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明磊;吴振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3352号

原告:黄明磊,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吴振优,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黄明磊与被告吴振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明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明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黄明磊负担。

审判员  夏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苏小洋

书记员盛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