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132执恢97号 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张志安、李月明、王素杰: 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安、李月明、王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安、李月明、王素杰向其支付6446.2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素杰向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9100元,本院(2016)冀013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冀013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安、李月明、王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