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8民初1201号
原告:武城县滕庄汇丰白铁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宏海路北段060号经营者:李丙池,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庆,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荣田,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武城县滕庄汇丰白铁经销处诉被告杨荣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武城县滕庄汇丰白铁经销处于2019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滕庄汇丰白铁经销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滕庄汇丰白铁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武城县滕庄汇丰白铁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吕延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宋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