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02民初18415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利,女,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村41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004223720。
被
申请人:张博,女,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利与被申请人张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利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了(2018)鲁1302民初18415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蓝钻庄园A2号楼2-303室的房产。2019年5月7日,王利以被申请人张博已履行完给付违约金的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庄园××楼××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耿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