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6民初298号
原告:柴冬生,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清,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王三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柴丙生,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柴冬生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王三社区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2019年5月7日,原告柴冬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柴冬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柴冬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雷
人民陪审员 路雪生
人民陪审员 韩文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柴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