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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刑更27号

胡兵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胡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刑更27号罪犯胡兵,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桃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胡兵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至2019年1月累计5个表扬余589.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胡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龙利平

审 判 员  向才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