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7367号
原告:梁韵銮,女,汉族,1996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宏、何婉盈,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有源微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L508G。
法定代表人:简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湾,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韵銮诉被告佛山市有源微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信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5月7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韵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韵銮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元,由原告梁韵銮负担。
审判员 周信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