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20民初2936号

李玉婵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玉婵;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商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2936号

原告:李玉婵,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商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702018M。

负责人:饶晓宇。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753F。

法定代表人:何谦。

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商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婵负担。

审判员  张志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雷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