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2936号
原告:李玉婵,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商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702018M。
负责人:饶晓宇。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753F。
法定代表人:何谦。
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商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婵负担。
审判员 张志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雷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