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3民初168号
申请人:刘康成,男,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被
申请人:尹继安,男,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申请人刘康成与被申请人尹继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康成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先于执行,请求法院立即制止被申请人尹继安对申请人刘康成经营场所运输车辆不准出进的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尹继安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妨害申请人刘康成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礼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云丹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