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恢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昌华,女,生于1962年11月12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刘忠胜,男,生于1963年2月26日,汉族,住宜城市(变电站旁)宜城市中天矿业有限公司宿舍。被执行人赵会敏,女,生于1964年3月6日,汉族,住宜城市(变电站旁)宜城市中天矿业有限公司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昌华与被执行人刘忠胜、赵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忠胜、赵会敏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昌华欠款62933元,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420元由被执行人刘忠胜、赵会敏负担,以上款项共计65353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忠胜、赵会敏未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昌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忠胜、赵会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会敏至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会敏所有的价值65353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正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