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甲。
负责人:陈静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燕金,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北大马路**7-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燕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52935.1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做出拘留决定、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拘留,但尚无被执行人的下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颖
审 判 员 曹 阳
代理
审判员 段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