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091执恢72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陈鹏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陈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

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鹏飞,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9年1月3日10时至2019年1月4日10时、2019年1月19日10时至2019年1月20日10时,两次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鹏飞名下鲁K×××××号车辆进行网络拍卖,均流拍,流拍保留价为7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暂不同意接收涉案车辆以物抵债并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变卖,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10时至2019年4月12日10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变卖,仍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75000元的价格接收涉案车辆,以抵顶相应部分债务。另,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鹏飞名下鲁K×××××号车辆由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查封在先,2018年5月18日,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将涉案车辆的处置权移送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鹏飞名下鲁K×××××号车辆的查封。

二、将鲁K×××××号车辆作价7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鲁K×××××号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至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