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91民初1571号
原告:李娜,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张梓歆,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江西省。
原告李娜与被告张梓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