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5执483号之三
被执行人:贾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5执483号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贾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峰在中国工商银行06070359011015044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3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塔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那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