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2执3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振萍,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一亩桃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张村。
法定代表人:李学成。申请执行人王振萍与被执行人河南一亩桃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汽车两辆,但已被多个案件查封;3、经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5、于2019年4月27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19年5月6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3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