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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947号

钟建群与曾永富、缪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建群;曾永富;缪金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民初947号

原告:钟建群,男,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告:曾永富,男,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告:缪金秀,女,住江西省定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群诉被告曾永富、缪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建群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永富、缪金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建群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建群撤回对被告曾永富、缪金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钟建群承担。

审判员  黄昕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