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民初947号
原告:钟建群,男,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告:曾永富,男,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告:缪金秀,女,住江西省定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群诉被告曾永富、缪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建群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永富、缪金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建群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建群撤回对被告曾永富、缪金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钟建群承担。
审判员 黄昕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