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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执保107号

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民委员会、新野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民委员会;新野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田春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保107号

申请人: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329ME21888020。

法定代表人:薛敏霞,任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飞,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新野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工业园区(上港乡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60921315F。

法定代表人:田春勤,任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田春勤,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民委员会与新野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田春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将新野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田春勤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保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艾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