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03民初2386号

李凌峰与张雪连、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迪;李凌峰;张雪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2386号

申请人:徐迪,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

申请人:李凌峰,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

申请人:张雪连,女,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迪诉被申请人李凌峰、张雪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凌峰、张雪连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凌峰、张雪连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1370元,申请人徐迪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戴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